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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淮北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10:18:57 |
美国法院允许政府努力获取口供,使用一定数量的欺诈,作出至少是隐含从轻处罚的允诺。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9页。关保英:《论行政滥用职权》,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对司法审查根据明显存在不同方式的归纳。这些数据不一定说明行政执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却能够说明法官在行政诉讼实践对不同审查根据的把握和偏好。[33]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或者法院的审查根据没有专门规定,对相关问题的阐述也主要是法理层面的讨论。有其中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并且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相应行为: 行政主体不合格或者超越管辖范围的。现有审查根据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乱相。 这一审查根据现已衰落,被越权原则所取代。韩立收:《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再认识》,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法律规范结构由立法者、司法者、用法者三个主体,立法、司法、用法三种行为模式和三重行为规范构成)。(2)同年黑龙江省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为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程序,规定:计委、经委牵头,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联合办公、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横向集中不改变层级管理体制,可以有效减少行政许可,缺陷是可能导致计划、许可、检查、监督、处罚等权力分离,不利于统筹管理和协调运行。接着济南市、山东省、西宁市、沈阳市相继制定的行政审批规章中对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及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作出规定。 王敬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缺陷是对层级管理体制的颠覆,如果配套缺失、监督不力,容易滑向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窠臼。 第四种分类标准是按照不同层级划分为区县级政府集中、市级政府集中和省级政府集中。在具体审批过程中,所需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接到行政审批局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将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局。 各个专业领域都有其自身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如果只片面强调集中,最终的结果非但无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甚至造成执行难、协调难,加大行政成本,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某个机构专属管辖的职能不应当集中。实体权力的集中,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全部权限都集中行使,尤其是集中行使审查和决定的权限。 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城市管理、气象、河道管理的各1部。1995年深圳市首次把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有关的18个政府部门集中起来成立专业性联合审批服务中心,是国内专业性行政服务中心的雏形。[6]青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图景与理论分析,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1期。尤其是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后,虽然行政许可权限还在原行政许可机关,但是通过两集中、两到位等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 行政许可权限的划分纵向上分为不同层级。两集中、两到位是部分地方希望变体外循环为体内循环的一种制度设计。 4部是关于优化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的。该模式的优点是,部门一个窗口对外、政府一个中心对外,减少公众对行政许可机关的接触点,不仅便民、而且高效。 内部集中是指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机构集中本机关的许可权限。两到位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到位,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办事权必须在窗口到位。[5]也有学者对行政审批局可能存在的现实障碍总结为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局的抵制,不承认审批结果,需要由职能部门再次进行许可才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通知》中已经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依据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职能。随后从经济领域扩展至其他领域的行政许可。要研究行政许可权力集中的原则,需要先分析行政权力的配置规则。 在行政权力的谱系中,行政权力的配置按照纵横两个维度进行。从理论上看,决定行政许可权力集中行使还是分立行使的要素和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特定的专属管辖不宜集中。 3.行政审批局的法律主体地位。该模式的缺陷在于并未触及多头许可的痼疾,无法达到减少行政许可的目标。 针对上述问题,有人提出,行政审批局模式并不能体现促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行政许可的价值,行政审批局模式存在明显缺陷。来源:《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 但是对于武侯行政审批局的模式来说,实质性许可权限的集中改变了现行的审批监管一体化的体制。上述发展过程显示,集中审批、联合办理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源于推动外经贸发展、吸引投资、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等经济目标。这种物理意义上的集中使得行政服务中心成为进驻行政许可机关的收发室和传达室以及相关部门串联式审批(7)的载体。纵向集中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许可权限的集中。 哪些领域的行政许可权可以集中,是确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或者成立专门的行政许可机关,整合几个机关的许可权。 通过上述分析,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许可机构的层级等诸多因素都是影响许可权集中的要素,在确定哪些事项集中以及如何集中时需要综合考量确定。运行模式类型化 一、问题缘起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权限集中模式与权限层级的关系。(5)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收集到1983年1月至2012年4月间颁布的相关法律规范共计142部,其中中央层面有法律1部(行政许可法)、3部部门规章和11份部门规范性文件。 2部是关于促进投资和促进旅游的,共计有15部地方性法规与推动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占总数的56%。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运行模式和原则 从目前全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模式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类型划分。[7]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按照行业设置的行政管理系统使得绝大多数部门都是一条龙管理,从制定规则到执行法律,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决定。 有的认为《行政许可法》第25条和第26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其实践模式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四种形式。由于行政许可内容的多样性,许可审核权、复核权、决定权仍在各个部门,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目的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等机构与原行政机关之间关系不清楚,权限不明确,沟通协调不畅,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形成众多行政部门与一站式服务的交叉叠合,增加行政成本,行政许可两头受理、多头办理的体外循环状况加剧了现实中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 通过内部集中,整合了部门内部的许可权限,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强化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等职责,而且因为只是机关内部集中,行政部门比较熟悉本部门业务,专业性障碍相对较小。受制于行政审批制度和大部制改革的进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分步走、渐进性改革、局部先行的路径,将一般的、常规的、日常事务性、非专业化的行政许可先行整合。 该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在同级政府不同机关之间的配置形成横向的部门结构,重在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行政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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